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NGUYENTHIHANG(阮氏嫦)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被告NGUYENQUETRIEU( 阮桂朝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803號、113年度偵字第34159號、113年度偵字第41678號、113年度偵字第42243號、113年度偵字第46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NGUYENTHIHANG、NGUYENQUETRIEU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NGUYENTHIHANG、NGUYENQUETRIEU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NGUYENTHIHANG、NGUYENQUETRIEU坦承犯行,依卷內資料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2人於行為地點販賣毒品,可能有潛在的共犯或協助掩護販賣毒品之人,且被告2人並無我國國籍,雖被告NGUYENTHIHANG在台依親、被告NGUYENQUETRIEU在台工作,然仍有相當能力及資源於國外生活,足認被告有逃亡或勾串共犯之虞,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之羈押事由,而有羈押之原因,本院衡酌羈押對於被告人身自由侵害之程度,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追訴審判,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13年9月27日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而羈押期間即將於113年12月26日屆滿。
(二)茲因羈押期限將屆,經本院再次訊問被告2人,被告2人仍坦承犯行,並有卷附事證可佐,足認被告2人涉有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行嫌疑重大,被告2人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趨吉避凶、規避刑責係人之常情,且被告2人就本案所負刑責顯然非輕,況被告2人並無本國國籍,有相當資源及能力於國外生活,仍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審酌上情,認對被告予以羈押之原因,仍未消滅,且為期確保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避免造成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增高,以及社會秩序之維護,仍有羈押之必要,故被告2人應自113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又被告2人雖已坦承犯行,然就同案被告 陳俊強 之部分尚未審結且其仍否認犯行,本院不排除有傳喚被告2人到庭作證之可能,足認被告2人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而應予禁止接見通信,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王鐵雄
法官張琍威法官邱筠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韓宜妏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