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4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425號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童守源
丁振益 被告建佑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謝培琳 人被告 張鐸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8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陸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建佑醫療設備有限公司(下稱建佑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邀同被告謝培琳、張鐸耀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其中一筆2,250,000元,另一筆250,000元)並簽立放款借據,約定借款期間自103年11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27日止,為期6年,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
1.375%加週年利率1.45%機動計息,按月攤還本息。倘任何一宗債務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建佑公司自108年3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866,98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謝培琳、張鐸耀為本件借款連帶保證人,應就本件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五、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29頁),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均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9,47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儭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1月16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1│780,286元│自108年3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8年4月28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2.545%│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2│86,695元│自108年3月27日│週年利率│自108年4月28日起至││││起至清償日止│2.545%│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付違約金│├──┼─────┼────────┼────┼──────────┤│合計│866,9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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