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字第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字第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謝連翠燕 訴訟代理人 謝宜龍 (兼送達代收人)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31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理由狀未附繕本,請一併提出繕本到院。至於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後尚未補正委任狀到院,亦應一併補正,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温文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淳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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