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5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55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江德心具保人江育員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犯恐嚇取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江育員因受刑人即被告江育員因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於民國108年4月15日繳納現金(收據號碼:108刑保I字第108號)後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經緝獲歸案,即不得再以被告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參見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36號、100年度台非字第327號、106年度台非字第174號裁判意旨)。
三、查被告江德心因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於108年4月14日指定保證金1萬元(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27號),並由具保人江育員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嗣被告所犯上開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本院108年4月15日國庫存款收款書(收據號碼:108刑保I字第108號)影本、判決書正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至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有逃匿之情,而提起本件聲請請求沒入上開保證金。惟查,本件聲請提起後,受刑人已於109年9月21日到案入監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簡表在卷可佐,是以縱認受刑人前曾逃匿,惟其既已到案接受執行,即難認現仍在逃匿中,則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不可再以受刑人逃匿為由,而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敏中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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