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31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314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3141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廖籽順廖智揚 債務人 廖朝龍
一、債務人廖籽順即廖智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陸萬伍仟陸佰叁拾伍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廖籽順即廖智揚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債務人廖朝龍於保證金額新臺幣陸拾玖萬元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元範圍內負清償債務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11月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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