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0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076號債權人 凃博翔 債務人 劉枝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枝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原因及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劉枝美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