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069號債權人 王丁輝 債務人 葉國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葉國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 葉衛之 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葉衛之繼承人是否向所屬法院聲報限定或拋棄繼承之備查資料。
三、債務人葉國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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