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度家非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5年家非調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非調字第2號聲請人 張阿月 相對人 游新貴
游錦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又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受扶養權利人即聲請人張阿月之戶籍所在地係彰化縣○○鎮○○里○○○路○○號,此有聲請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又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住所地亦在彰化縣○○鎮○○里○○○路○○號。
是依首揭規定,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轉於所屬管轄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家事庭法官吳昆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蔡一如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