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5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50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俊寬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764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塑膠球吸食器壹組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何俊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塑膠球吸食器1組,經送鑑後,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有明文規定;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俊寬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3月11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76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該案所扣得塑膠球吸食器1組,經以乙醇溶液沖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佐,自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說明,足認本件聲請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柏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道欣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