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消債補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消債補字第16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號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燕媚~g2;附表:
┌───────────────────────────┐│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曾經協商成立或不成││立之證明文件。│├───────────────────────────┤│㈢如曾協商成立,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㈤預納郵費新臺幣1,520元。│└───────────────────────────┘~g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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