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4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46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於96年8月27日裁定減刑及定應執行刑,茲補充裁定如下:
主文甲○○除應執行刑有期徒刑捌年外,應併科罰金新台幣叄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叄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地犯附表所列之罪,經本院於96年8月27日裁定僅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八年。茲發現併科罰金刑部分漏未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補充裁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