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10號聲請人 張國進 上列聲請人請求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未預納聲請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為安基實業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莊惠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