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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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59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對人即債務人卓新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伍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壹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四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八日起自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參萬柒仟零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六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十六日起自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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