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金鳳 相對人即債務人軒展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邱裔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逸遴 相對人即債務人景久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劉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零陸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