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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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智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智附民字第8號原告 李承芳 被告 沈伯俞
李文瑜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智易字第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主張: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一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抗辯:聲明及答辯詳如附件二民事答辯狀所載。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沈伯俞、李文瑜被訴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智易字第3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慧滿
法官蔡有亮法官戴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4月25日
書記官李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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