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忠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9773號、第9774號、第103年度偵字第7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忠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許忠於民國102年11月22日因食用鹽酸導致消化道腐蝕性傷害,經接受食道切除術、全胃切除術、食道造口術、空腸造口術等手術治療後出院,又因雙側聲帶壞死,經接受氣切手術後,現無法說話、無法吞食、體力虛弱、行動困難、仍須依賴空腸造口灌食,近又因吸入性肺炎、上消化道出血等因素,分別於104年6月23日至同年7月16日、同年7月26日至同年月28日、同年8月3日至8月5日急診住院治療等情,有歷次臺中榮民總醫院診斷書附卷可憑。且被告已因病未能於本院預定之104年8月4日審理期日到庭審理,辯護人並具狀表示依被告目前之身體狀況,亦無法於本院預定之104年8月11日、同年月18日之審理期日到庭,足見被告已因疾病無法到庭,揆諸前開規定,應於被告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蘇雅慧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8月7日
書記官陳雪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