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9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9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9884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徐忠祥 債務人徐 敬昌
一、債務人徐忠祥、 徐敬昌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伍仟玖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忠祥於民國100年間至104年間邀同債務人徐敬昌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下同)55萬1,916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徐忠祥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53萬5,96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徐敬昌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988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忠祥、徐│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535969│敬昌│5月20日起││六二│││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徐忠祥、徐│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35969│敬昌│6月2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