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7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7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洪志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零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超過六個月(含)以上則不收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