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9號原告 劉麗瑾 被告 劉麗伸
劉麗如 劉麗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460,000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35,500元×面積744㎡×原告持分469/744+同段3329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5,500元×面積1,035㎡×原告持分51/1035=16,649,500元+1,810,500元=18,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
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張以杰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