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58號再審聲請人 莊明憲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 周金昌 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聲請人係就本院108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