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843號債權人 李茂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徐永豐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提出事實理由所載相關釋明文件(如:雙方簽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廖碩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