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年簡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25號上訴人 謝定山 被上訴人彰化縣地方稅務局代表人 邱森輝 上列當事人間地價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本院101年度簡字第2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年7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條第2項後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莊金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本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始得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否則不得抗告;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均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書記官林昱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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