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即原告應急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存柱 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12日110年度訴字第178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3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張詠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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