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566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非訟代理人 黃文亮 相對人 顏耀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 顏晏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顏淑芬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5年12月4日起至135年12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①第三人 吳順枝 於86年1月27日邀同第三人 王金益 、顏淑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850,000元,借款期限至91年1月27日止,②第三人顏淑芬於87年12月18日邀同第三人顏晏、 顏黃清燕龍滄湖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1,938,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12月18日止,上開借款均約定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第三人吳順枝、顏淑芬自89年3月25日、99年9月1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87,205元②553,99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第三人顏晏已於95年3月3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並登記予相對人顏耀民,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據影本2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院民事執行處通知(87南院鵬執簡字第13721號)及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各1件、交易明細表等為證。
四、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第三人顏淑芬於99年10月21日所提之民事狀,陳稱於89年間即未履約還款,為何聲請人未書面告知,而故意拖延迄今,另聲請人是否該提供借款人還款明細,且借據載明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嗣後該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該行新通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3.79計算,何以聲請人通知自借款10年來均以百分之12計息等語。又相對人顏耀民於99年10月21日所提之民事狀,陳稱95年間其向第三人顏晏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對該不動產擔保涉及保證債務一事不知情,至於第三人顏淑芬為連帶保證人之部分,其主債務人吳順枝自89年即未按約償還,聲請人卻從未書面告知第三人顏淑芬等語。惟非訟事件係採取形式審查,第三人顏淑芬、相對人顏耀民陳述之意見屬實體事項,法院無從審酌,應另循訴訟途徑以求解決,附此說明。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56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縣│永康市○○○段│930│建│104.06│全部│├──┴───┴────┴───┴──┴─┴────┴──┤│重測前:網寮段748-28地號、面積104.00平方公尺│└────────────────────────────┘┌────────────────────────────────────────────┐│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56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騎│合│面│主要│陽│平│電│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梯│積│││││││材料及││││││建築│││樓││範│││號││││││││單││││梯│單│││││││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材料│台│台│間│位│圍│├──┼─┼──────┼────┼────┼─┼─┼─┼─┼─┼──┼─┼─┼─┼─┼─┤│001│45│台南縣永康市│台南縣永│2層樓房│27│51│23│10│平│加強│13│7.│5.│平│全│││5│永二街244巷6│康市永二│加強磚造│.9│.3│.4│2.│方│磚造│.1│17│20│方│││││0號│段930地││6│6│0│72│公││7│││公││││││號││││││尺│││││尺│部│├──┴─┴──────┴────┴────┴─┴─┴─┴─┴─┴──┴─┴─┴─┴─┴─┤│重測前:網寮段1536建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