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一)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字第2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更(一)字第26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依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10萬元,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茲以該被告逃匿,並經本院以96年7月13日院信刑金字第0960000017號通緝書通緝在案,自應將具保人甲○○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吳炳桂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99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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