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52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5295號債權人丁○○債務人甲○○債務人乙○○前列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丙○○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朱皆興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參照。
本件債權人以被繼承人朱皆興向其借款新台幣1,800,000元,認債務人應給付系爭借款暨利息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被繼承人朱皆興係於民國98年8月10日死亡,而債務人亦聲請對被繼承人朱皆興之遺產為限定繼承,經本院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此有本院家事法庭民國98年12月29日雄院高98司繼切字第3352號函在卷可稽,是依上開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債務人應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對債權人負給付責任,故債權人逾此範圍之請求,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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