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70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讓 上列聲請人與 林驩彥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失竊商品之價額明細(請列表明示商品及金額),並提出請求債務人應賠償之總金額為何?
三、請提出債務人林驩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