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號聲請人即被告 吳正富 上列聲請人因恐嚇案件,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款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又聲請迴避之原因,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書狀首頁載明「補陳迴避理由狀」、「104上易字第505號、承辦股別:順」;於書狀理由中則僅載「李法官刑事訴訟法觸犯第18條第2款」等字樣,其餘書狀所載內容則隻字片語未敘明聲請法官迴避之具體原因事實,更未釋明本院該案承辦法官於執行職務時有何偏頗之虞之情事。而其書狀內全編所載:「法院是弱者怨者最後伸張公義是非最終庇護所,不該淪為人間煉獄之場所,80年鄭、李共謀蓄意使我子 吳啟榮 使他殘廢,不爭事實,舉證一清二楚,見證人第一位是腦科 林宗男 主治醫師,第二位是耳鼻喉科住病房醫師,第三位是吳啟榮的母親 王秀華鄭乃榮 買凶者非不知情。81、82年 鄭再幹 教唆殺人案,小港鳳福路38巷2號自宅案,及 蔡惠碧 建國路自宅殺人未遂,同居人身分,鄭乃榮為幫助犯。99年1月25日鳳山大智橋吳啟榮、 楊鎮宇 雙屍慘案,鄭乃榮偽證,原因是我申請殘廢鑑定案,檢方無法壓下此案,才演官匪共謀案,殺人滅案,打死玩真相,吃案、玩案,真金不怕火煉。恐嚇案是檢方不肖假設性案,莫需有刑案,荒唐荒膠,舉證夠清楚」等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2款所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完全不相關,洵難認聲請人就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已盡釋明之責。
三、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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