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7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63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蔡升豪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捌仟伍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升豪於民國108年03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3月27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止累計100,106元正未給付,其中96,124元為本金;3,282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升豪於民國109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113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止累計61,997元正未給付,其中59,568元為本金;1,72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蔡升豪於民國108年09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9月24日起至民國111年09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9月02日止累計15,092元正未給付,其中14,241元為本金;451元為利息;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蔡升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8月29日止累計71,369元正未給付,其中69,549元為消費款;1,820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007635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96124元蔡升豪自民國110年09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78%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59568元蔡升豪自民國110年09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14241元蔡升豪自民國110年09月0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69549元蔡升豪自民國110年08月3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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