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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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3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嘉鴻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嘉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嘉鴻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吳嘉鴻於105年
6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6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吳嘉鴻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4號、104年度訴字第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
9月確定。而受刑人已於105年6月16日入監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7年3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1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次查,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6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此亦有法務部矯正署
106年6月16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1641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所涉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6年6月2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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