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7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771號聲請人佑大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民國95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9紙,因遭竊而喪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崑良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附表:95年度除字第77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佑大電機股份│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5,418元│95年1月8日│SC0000000││││有限公司│華分行││││││├──┼──────┼─────┼──────┼────────┼───────┼──────┼───┤│002│佑大電機股份│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111元│94年12月8日│SC0000000││││有限公司│華分行││││││├──┼──────┼─────┼──────┼────────┼───────┼──────┼───┤│003│吉特實業有限│華南銀行光│000000000000│32,813元│95年1月30日│SC0000000││││公司│華分行││││││├──┼──────┼─────┼──────┼────────┼───────┼──────┼───┤│004│歐特異機電有│臺灣銀行前│000000000000│141,360元│95年2月5日│AP0000000││││限公司│鎮分行││││││├──┼──────┼─────┼──────┼────────┼───────┼──────┼───┤│005│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3,381元│95年1月8日│FAZ0000000││││有限公司│高雄分行││││││├──┼──────┼─────┼──────┼────────┼───────┼──────┼───┤│006│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4,725元│95年1月8日│FAZ0000000││││有限公司│高雄分行││││││├──┼──────┼─────┼──────┼────────┼───────┼──────┼───┤│007│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9,000元│95年2月8日│FAZ0000000││││有限公司│高雄分行││││││├──┼──────┼─────┼──────┼────────┼───────┼──────┼───┤│008│佑大電機股份│農民銀行東│000000000000│13,860元│95年2月8日│FAZ0000000││││有限公司│高雄分行││││││├──┼──────┼─────┼──────┼────────┼───────┼──────┼───┤│009│玴偉水電工程│大眾商業銀│598-8│8,829元│94年11月25日│AR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右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