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12號原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肆萬捌仟玖佰伍拾玖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肆佰伍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
法院書記官陳勃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