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13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13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正信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林正信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28頁),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張震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