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玖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1、2所示日期犯殺人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殺人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蘇錦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