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29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比利時商艾歐特歐股份有限公司IOTEO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即債務人比利時商艾歐特歐股份有限公司IOTE
O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並提出其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租用電信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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