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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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8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沈元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沈元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元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佈,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則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本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之舊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揆諸上開規定,本件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且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1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在卷足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2、4、6、15、20至24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5、7至14、16至19、25至31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3年4月28日刑事聲請更定應執行刑狀附卷可稽,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從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7日│101年7月7日│101年5月1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7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2879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11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70號││實├──┼───────────┼───────────┼───────────┤│審│判決│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502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70號││判├──┼───────────┼───────────┼───────────┤│決│確定│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7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5月13日│101年8月4日下午3時│101年8月4日下午3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117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375號│101年度毒偵字第337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7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2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23號││實├──┼───────────┼───────────┼───────────┤│審│判決│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670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23號│101年度審訴字第1723號││判├──┼───────────┼───────────┼───────────┤│決│確定│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101年12月19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7月。│└────┴───────────────────────────────────┘┌────┬───────────┬───────────┬───────────┐│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3日│101年6月17日│101年6月28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1969號│101年度偵字第22852號│101年度偵字第22852號│││││、第24117號、第24118│、第24117號、第24118│││││號、第24119號、第2430│號、第24119號、第2430│││││6號、第24307號│6號、第243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7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實├──┼───────────┼───────────┼───────────┤│審│判決│102年3月19日│102年3月13日│102年3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76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判├──┼───────────┼───────────┼───────────┤│決│確定│102年4月19日│102年4月9日│102年4月9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7月。│└────┴───────────────────────────────────┘┌────┬───────────┬───────────┬───────────┐│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6日│101年7月19日│101年7月20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852號│101年度偵字第22852號│101年度偵字第22852號││││、第24117號、第24118│、第24117號、第24118│、第24117號、第24118││││號、第24119號、第2430│號、第24119號、第2430│號、第24119號、第2430││││6號、第24307號│6號、第24307號│6號、第24307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實├──┼───────────┼───────────┼───────────┤│審│判決│102年3月13日│102年3月13日│102年3月1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判├──┼───────────┼───────────┼───────────┤│決│確定│102年4月9日│102年4月9日│102年4月9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7月。│└────┴───────────────────────────────────┘┌────┬───────────┬───────────┬───────────┐│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5日│101年9月1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852號│101年度偵字第22852號│102年度偵字第1024號、││││、第24117號、第24118│、第24117號、第24118│102年度毒偵字第301號││││號、第24119號、第2430│號、第24119號、第2430│││││6號、第24307號│6號、第2430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59號││事││││、102年度審訴字第287號││實├──┼───────────┼───────────┼───────────┤│審│判決│102年3月13日│102年3月13日│102年4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80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59號││判││││、102年度審訴字第287號││決├──┼───────────┼───────────┼───────────┤││確定│102年4月9日│102年4月9日│102年4月23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7月。│└────┴───────────────────────────────────┘┌────┬───────────┬───────────┬───────────┐│編號│16│17│18│├────┼───────────┼───────────┼───────────┤│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0日│101年11月3日│101年7月2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024號、│102年度偵字第1024號、│102年度偵字第4619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01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01號│第1118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59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59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事││、102年度審訴字第28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87號│││實├──┼───────────┼───────────┼───────────┤│審│判決│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23日│102年9月3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59號│102年度審易字第359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判││、102年度審訴字第287號│、102年度審訴字第287號│││決├──┼───────────┼───────────┼───────────┤││確定│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23日│102年10月21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7月。│└────┴───────────────────────────────────┘┌────┬───────────┬───────────┬───────────┐│編號│19│20│21│├────┼───────────┼───────────┼───────────┤│罪名│竊盜│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日│101年7月7日│101年11月3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4619號、│101年度偵字第15320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第11181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102年度易字第836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事├──┼───────────┼───────────┼───────────┤│實│判決│102年9月30日│102年12月17日│102年11月2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易字第1702號│102年度易字第836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21日│103年1月13日│103年2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1至20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2│編號21至24所示之罪,前│││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8年7月。│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1年2月。│└────┴───────────────────────┴───────────┘┌────┬───────────┬───────────┬───────────┐│編號│22│23│24│├────┼───────────┼───────────┼───────────┤│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19日│101年8月28日晚上8時│101年9月1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11時間│至翌日上午6時間│├─┬──┼───────────┼───────────┼───────────┤│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事├──┼───────────┼───────────┼───────────┤│實│判決│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確定│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21至2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刑1│││年2月。│└────┴───────────────────────────────────┘┌────┬───────────┬───────────┬───────────┐│編號│25│26│27│├────┼───────────┼───────────┼───────────┤│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6月16日│101年6月19日│101年7月1日至同年月│││││4日下午3時35分間│├─┬──┼───────────┼───────────┼───────────┤│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事├──┼───────────┼───────────┼───────────┤│實│判決│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確定│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25至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刑3│││年。│└────┴───────────────────────────────────┘┌────┬───────────┬───────────┬───────────┐│編號│28│29│30│├────┼───────────┼───────────┼───────────┤│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3日下午5時│101年8月6日下午3時│101年8月25日│││30分至同年月16日上午8│至同年月9日下午7時30││││時30分間│分間││├─┬──┼───────────┼───────────┼───────────┤│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事├──┼───────────┼───────────┼───────────┤│實│判決│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102年11月2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確定│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6日│103年2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25至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刑3│││年。│└────┴───────────────────────────────────┘┌────┬───────────┬───────────┬───────────┐│編號│31│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1年9月2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2986號││││││、第23381號、第2430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易字第676號││││事├──┼───────────┼───────────┼───────────┤│實│判決│102年11月22日││││審│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上易字第421號││││判├──┼───────────┼───────────┼───────────┤│決│確定│103年2月26日│││││日期││││├─┴──┼───────────┼───────────┼───────────┤│備註│編號25至3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67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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