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664號債權人廣豐公園NO.1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宏宇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顏佩琴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查報債務人是否居住於陳報址,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