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627號債權人 林家豪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羅志康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對債務人羅志康明確之請求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11年8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