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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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9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99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簡國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玖元,及其中壹萬柒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簡國麟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
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7999元,專案補償款1950元,共計新臺幣19949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