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9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998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顏宏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玖佰壹拾壹元,及其中壹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顏宏吉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
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8289元,專案補償款10622元,共計新臺幣28911元未作繳納。
(二)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