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子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丁○○關係人即被收養人配偶戊○○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母丙○○關係人即被收養人生父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乙○○於民國一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收養丁○○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父母之一方或雙方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有其他顯然不利子女之情事而拒絕同意。(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事實上不能為意思表示。前項同意應作成書面並經公證。但已向法院聲請收養認可者,得以言詞向法院表示並記明筆錄代之。第一項之同意,不得附條件或期限;收養應以書面為之,並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者,法院應不予認可;被收養者為成年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不予收養之認可:(一)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義務。(二)依其情形,足認收養於其本生父母不利。(三)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違反收養目的,民法第1076條之1、第1079條、第1079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願收養其配偶丙○○所生之子女丁○○(男、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子,雙方於112年11月14日訂立書面收養契約,並得被收養人之生母丙○○同意,為此聲請本院准予認可等語,並提出收養契約書、收養同意書、戶籍謄本、健康檢查表、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及財力證明等件為證。
三、查本件收養人與被收養人間,已有收養之合意,並得被收養人生母及配偶之同意,此有本院113年1月30日訊問筆錄在卷為證。至本件收養雖迄未取得被收養人生父甲○○經公證之同意書,然經本院對甲○○合法送達開庭通知書,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證,其無正當理由拒未到庭表示意見,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足見本件顯已無從徵詢 杜進忠 本人之意見。另被收養人生母及被收養人陳稱:生父約莫於81年間入監服刑約20年,從未探視過被收養人及給付扶養費,大約10年前,生父透過戶籍找到我們,跟我們要10萬元,要完錢之後又消失不見等語,有前開本院訊問筆錄附卷可參。是本院參酌上情,認被收養人生父顯對子女未盡保護教養義務,依上規定,自無須得其同意。又被收養人之生父另有成年子女 張喬衛 得以受扶養,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可證。是本件收養應無意圖以收養免除法定扶養義務,或有對被收養人之本生父母不利之情事,亦未發現有其他重大事由,足認本件有何違反收養之目的,復無民法第1079條第2項收養有無效、得撤銷之原因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致法院應不予認可之情形,是以聲請人聲請認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玉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