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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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沈紫瀅 代理人 段思妤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仁心附件:
(一)請說明於95年間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請說明除與玉山銀行、聯邦銀行及臺灣新光銀行進行95年度銀行公會債務協商/前置協商毀諾後個別協商一致性之債務協商成立外,是否其他債權人成立個別一致性協商?如有,請一併提出個別協商一致性方案協議書。
(三)請提出聲請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四)請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子女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五)請說明每月膳食費需支出1萬元之必要性?並提出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