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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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 彭徐鳳嬌 被告 黃秋雪
梁永清 張文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6及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一)確認被告黃秋雪、張文章間於民國105年6月4日就坐落如附表權利價值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二)確認被告梁永清、張文章間於民國107年6月1日就坐落如附表權利價值1,000萬元之抵押權不存在。經查,本件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為1,150萬元,而附表所示不動產經鑑定價格為4,614,651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後者即供擔保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4,614,6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書記官邱雅珍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鑑定價格(新臺幣)縣市段地號平方公尺1新竹市香美388116.341/4123,175元2新竹市香美388-1141.481/4149,792元3新竹市香美39189.251/494,493元4新竹市香美391-136.191/438,316元5新竹市香美392123.281/4130,523元6新竹市香美392-1405.571/4429,397元7新竹市香美392-246.311/449,031元8新竹市香美392-317.171/418,179元9新竹市香美397485.511/4532,392元10新竹市美山192253.261/41,666,293元11新竹市美山192-12.231/45,869元12新竹市師院6982801.661/81,377,191元備註:本附表之鑑定價格依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2月2日新院玉111司執豪字第52589號執行命令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