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5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57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嫚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嫚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受刑人張嫚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為2年4月確定,其於民國110年10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2年8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之有期徒刑刑期合計為2年4月確定,其於110年10月28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8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34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屬無誤,是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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