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繼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繼字第15號聲明人 何衛紅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明人「簽章」(親自簽名及蓋章)之聲明書。並應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及海基會認證。
二、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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