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7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7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汶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及編號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如附表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受刑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及考量受刑人個人特質,依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等原則,為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始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因而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02.27~106.02.28查│106.02.27│106.09.18前不詳時間~│││獲止││106.9.18查獲止│├────────┼───────────┼───────────┼───────────┤│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1124號、106年度偵字│第1124號、106年度偵字│25736號、106年度毒偵字│││第23599號│第23599號│第4398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02號││事實審││││107年度上易字第431號││├────┼───────────┼───────────┼───────────┤││判決日期│107/05/16│107/05/16│107/08/15│├───┼────┼───────────┼───────────┼───────────┤││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4號│107年度上易字第424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02號││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31號││├────┼───────────┼───────────┼───────────┤││判決│107/05/16│107/05/16│107/08/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1.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編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編號3~4臺中地檢107│││2.編1~2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8736號│年度執字第15509號││││(106.9.19~107.4.18││││羈押212日折抵刑期期││備註││滿)││├───────────────────────┴───────────┤│││││編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6.09.18│106.02.20│106.01.28││││││├────────┼───────────┼───────────┼───────────┤│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5736號、106年度毒│字第46號、106年度偵字│第6572號│││偵字第4398號│第20420號││├───┬────┼───────────┼───────────┼───────────┤││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4號││事實審││107年度上易字第431號││││├────┼───────────┼───────────┼───────────┤││判決日期│107/08/15│107/08/21│107/05/23│├───┼────┼───────────┼───────────┼───────────┤││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602號│107年度原訴字第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判決││107年度上易字第431號││││├────┼───────────┼───────────┼───────────┤││判決│107/08/15│107/09/25│108/01/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1.編號3~4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2.編號3~4臺中地檢107│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年度執字第15509號│第16716號│2144號(編號1-8定應執│││(106.9.19~107.4.18││行有期徒刑10年)│││羈押212日折抵刑期期││││備註│滿)│││││││││├───────────┴───────────┴───────────┤│││││編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2.27│106.03.12│106.02.11││││││├────────┼───────────┼───────────┼───────────┤│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第6572號│第6670號│字第46號等│├───┬────┼───────────┼───────────┼───────────┤││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514號│107年度訴字第1750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05/23│107/10/31│108/01/31│├───┼────┼───────────┼───────────┼───────────┤││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144號│107年度訴字第1750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0號││判決││││││├────┼───────────┼───────────┼───────────┤││判決│108/01/09│107/12/03│108/02/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144號│1437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第3856號││備註│徒刑10年)│徒刑10年)│││││││└────────┴───────────┴───────────┴───────────┘┌────────┬───────────┬───────────┬───────────┐│編號│10│││├────────┼───────────┼───────────┼───────────┤│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02.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少連偵││││年度案號│字第46號等│││├───┬────┼───────────┼───────────┼───────────┤││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6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01/31│││├───┼────┼───────────┼───────────┼───────────┤││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原上訴第60號││││判決││││││├────┼───────────┼───────────┼───────────┤││判決│108/02/2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8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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