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0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簡字第1012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尤雯淵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3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尤雯淵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尤雯淵(所涉毀損、恐嚇部分由檢察官另行偵查中)於民國107年6月15日14時許,因對建築師 王文楷 繪製之藍圖建築線有疑義,而前往王文楷位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建築師事務所內,於討論過程中,尤雯淵對王文楷之說明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4時35分21秒、同日時分29秒,於附表所載人員在場時,接續以「幹你娘」辱罵王文楷三次,而貶損王文楷之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之證據可資佐證: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及本院之供述。
㈡告訴人王文楷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述。
㈢告訴人提出之現場錄影光碟一片、本院播放光碟之勘驗筆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辱罵告訴人「幹你娘」三次之行為,係在相同地點、與告訴人同次對話之短暫時間內所為,其行為係於密接之時、地所為,侵害之法益同一,為接續犯。爰以被告之行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子女均已成年,目前已退休,經濟仰賴子女提供之生活狀況;被告委請告訴人設計建築圖面,因對於告訴人繪製之圖面內容有意見,雙方談論過程中言語不快,即在多人在場之狀況下以言語辱罵之方式公然侮辱,損及告訴人之名譽及社會評價,所為誠無可取,兼衡被告於本院雖為認罪之表示,然供稱其無心、遭屈辱因此脫口而出為本案行為之犯後態度,且未能獲得告訴人原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認被告除上開本院認定之辱罵告訴人「幹你娘」三次此行為外,於上開時地尚有辱罵告訴人幹你娘至少四次之公然侮辱行為。然經本院勘驗卷附告訴人所提出之錄影光碟,僅能聽到被告辱罵告訴人「幹你娘」三次,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故本件依檢察官提出證據,僅能認定被告在上開時地接續辱罵告訴人「幹你娘」三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所主張其餘至少四次辱罵「幹你娘」之部分,與前開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具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七、本案經檢察官陳瑞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08年6月28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時間│對話內容│在場人員│├─────┼───────────────┼─────────┤│14:35:16│尤雯淵:你再說一次,你再說一次│尤雯淵、 黃秀玉 、郭│││。│ 鳳嬌 、王文楷│├─────┼───────────────┤││14:35:18│尤雯淵:恁爸就給你掀!││├─────┼───────────────┤││14:35:21│尤雯淵:幹你娘!你不敢掀嗎?(││││開始掀桌子)││├─────┼───────────────┤││14:35:23│尤雯淵:(口中念念有詞,惟聽不││││清楚內容)(開始第二次掀桌子)││├─────┼───────────────┼─────────┤│14:35:29│尤雯淵:蛤!你叫我掀的啊!幹你│尤雯淵、黃秀玉、郭│││娘,幹你娘,你叫我掀的!│鳳嬌、王文楷、 徐斐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