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98號原告中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原告與被告 陳嘉暉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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