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能心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院偵字第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能心無適當駕駛執照卻仍於民國112年9月19日上午11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之外側車道行駛,行經仁一路、愛四路路口(下稱本案路口)停等道路交通號誌轉換時,本應注意機車行駛之車道,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行駛至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且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欲變換車道方向之燈光,並應顯示至完成轉彎或變換車道之行為,復依當時天候陰,日間自然光線無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未顯示左轉方向燈之情況下,貿然橫越車道左轉彎,適告訴人 陳進益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同向之內側車道,見狀閃避不及,兩車遂發生碰撞並均人車倒地,陳進益因此受有右肩挫擦傷、右手臂以及手腕挫擦傷、膝挫擦傷、膝撕裂傷約4公分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業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到庭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見本院卷第33頁)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維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