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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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0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世賢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5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康世賢為計程車司機,於民國105年7月22日12時1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營業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欲右轉承德路口時,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間隔,適張 楊麗滿 騎自行車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穿越該路口人行道,見狀閃避不及,自行車車頭與康世賢所駕車之右車身碰撞, 張楊麗滿 人車倒地,致左側遠端股骨人工關節周圍骨折,因認康世賢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張楊麗滿提告康世賢,公訴意旨認康世賢所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張楊麗滿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